派遣勞工
誰是我的老闆?
派遣公司簽契約、要派單位指揮你、勞健保由派遣公司投保——薪資爭議找誰?職災誰負責?資遣費誰付?三方關係的法律拆解。
派遣三方關係
派遣是一種特殊勞動關係,涉及三個主體:
- 派遣事業單位(派遣公司):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,是法律上的雇主
- 要派單位(用人單位):實際指揮監督勞工的公司,但不是雇主
- 派遣勞工:受派遣公司僱用,但在要派單位上班
例:A 公司請「保聖人力派遣」幫忙找會計,「保聖」與你簽約並投保勞健保,但你每天在 A 公司上班、A 公司主管指派工作。「保聖」是派遣公司、A 公司是要派單位。
派遣三大原則(2019 修法後)
2019 年勞基法增訂第 17-1、22-1 條等規定,明確派遣勞工權益:
原則 1:派遣不得作為登錄試用
要派單位不得指揮派遣公司面試、挑選特定勞工後簽約派遣(即所謂「先試用後派遣」)。違反者,派遣勞工得直接要求要派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契約。
原則 2:要派單位連帶責任
派遣公司積欠工資、加班費、退休金、資遣費、職災補償時,要派單位負連帶清償責任。即使派遣公司倒閉跑路,要派單位仍要付。
原則 3:派遣公司應為雇主
派遣公司必須與派遣勞工簽訂「不定期勞動契約」(除非有明確正當事由可簽定期契約),並負雇主之全部義務(投保、給薪、提繳勞退等)。
派遣勞工的權益清單
派遣勞工受勞基法完全保護,享有:
- 薪資:不得低於基本工資(29,500 元)
- 加班費:依勞基法第 24 條(雇主為派遣公司)
- 勞健保、勞退:派遣公司應投保並提繳
- 特休:依年資(在派遣公司年資為準)
- 產假、育嬰留停:依性平法(雇主為派遣公司)
- 資遣費:依勞退條例(派遣公司為主、要派單位連帶)
- 職災補償:派遣公司主責,要派單位連帶
爭議怎麼處理?
情境 1:派遣公司不發加班費
找派遣公司(雇主)。若派遣公司不付,可直接向要派單位請求連帶清償(勞基法第 22-1 條)。
情境 2:要派單位主管要求加班
仍應向派遣公司請款(雇主關係只有派遣公司)。但要派單位需配合說明加班事實。
情境 3:派遣期滿不續派
「不續派」≠「資遣」。派遣公司應另行派駐其他要派單位。如果派遣公司就此終止勞動契約,須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並給資遣費。
情境 4:被要派單位主管職場霸凌
可同時向派遣公司、要派單位申訴,必要時向當地勞工局申訴。
情境 5:在要派單位發生職災
派遣公司負主要補償責任,要派單位連帶補償(勞基法第 63-1 條)。先向派遣公司申請,必要時要派單位連帶承擔。詳見職業災害怎麼辦。
「派遣」還是「承攬」?兩者大不同
有些公司會用「承攬」名義規避派遣管制:
| 面向 | 派遣 | 承攬 |
|---|---|---|
| 主導工作方式 | 要派單位指揮 | 承攬人自行決定 |
| 受指揮對象 | 派遣勞工 | 承攬人 |
| 工作場所 | 要派單位 | 多在承攬人處 |
| 計酬方式 | 按時間(月、時) | 按工作成果 |
| 勞工保護 | 勞基法完整保護 | 承攬人為自雇 |
如果你「實質上」是受指揮、按月計薪、在固定場所上班,雖然契約名稱是「承攬」,仍可能被認定為派遣或僱傭關係(同外送員那篇的從屬性認定)。
派遣到正職的轉換機會
依勞基法第 17-1 條:
- 派遣勞工於同一要派單位連續派遣滿 90 日後,可向要派單位提出「訂立勞動契約」之意思表示
- 要派單位應於 10 日內與派遣勞工協商簽訂勞動契約
- 若拒絕,派遣勞工得依勞動事件法尋求法律救濟
實務上要派單位多會先「中斷派遣」避開 90 日門檻,但連續派遣的認定不限於形式,若有實質連續性仍可主張。
常見問題
派遣公司倒了,我的薪水誰來付?
派遣勞工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?
在要派單位被霸凌,可以告誰?
派遣勞工的特休年資怎麼算?
薪資被派遣公司抽成可以嗎?
行動工具與資源
- 1955 勞工申訴專線
- 各縣市勞工局(派遣爭議調解)
- 勞健保試算工具
- 高薪低報怎麼舉報
- 公司倒閉了,薪水誰來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