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 | 試用期
試用期可以
說資遣就資遣?
「我們公司試用期不適用勞基法」「不適合,明天不用來了」——這些說法都違法。試用期勞工受勞基法完全保護,雇主終止契約須有合法事由,並依年資給預告工資與資遣費。
試用期的法律地位
勞基法沒有「試用期」三個字。實務上「試用期」是勞資雙方約定的觀察期,但勞動契約自報到第一天起就成立,勞基法全部適用。
這代表試用期間:
- 應給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(2026 年 29,500 元)
- 應投保勞保、健保、勞退(雇主強制提繳 6%)
- 應給特休(滿 6 個月起算 3 天)
- 應給加班費
- 雇主終止契約須有合法事由(勞基法第 11 或 12 條)
所以「試用期可以隨時資遣」是錯誤的。
試用期被資遣,能拿到什麼?
關鍵在於是哪一條規定終止:
情境 A: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(業務縮編、不能勝任)
- 預告工資:年資未滿 1 年但滿 3 個月者,預告期 10 日;年資未滿 3 個月,無預告期
- 資遣費:依年資按比例計算(新制 = 年資 × 0.5 個月平均工資)
- 非自願離職證明:可申請,未來能領失業給付
試用 2 個月被資遣,月薪 4 萬:
資遣費 = (60/365) × 0.5 × 40,000 ≈ 3,288 元
預告工資(未滿 3 個月,無):0 元
情境 B:雇主依勞基法第 12 條(重大違紀)
- 無資遣費、無預告工資、無失業給付
- 但雇主須舉證「重大違紀」(如盜竊公物、洩漏營業秘密、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 3 日等)
- 這條條件嚴格,雇主不能濫用
情境 C:「合意終止」(勞工被誘導簽自願離職)
- 原則無資遣費、無失業給付
- 絕對不要簽!詳見自願離職 vs 被資遣
「不能勝任」的合法門檻
多數試用期資遣會援引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「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」。但「不能勝任」不是雇主說了算,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定須符合:
- 客觀上:勞工確實在工作能力、品行上有缺陷且無法改善
- 主觀上:勞工已具備相當能力,但主觀上不為(如怠工、抗命)
- 程序上:雇主已提供必要的指導、訓練機會,仍無法改善
- 最後手段性:雇主已無調整職務或減輕工作之可能
白話說:第一週就說你不適任,違法成分高;應有充分試用觀察期、輔導紀錄、且有書面溝通改善。如果都沒有,雇主資遣的合法性會在勞資爭議中被質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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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用期被資遣 5 種違法常見手法
手法 1:「明天起不用來」
違反預告期規定。年資 3 個月以上應預告 10 日,雇主未預告須給預告工資。
手法 2:「試用期我們不投保勞保」
違法。雇主僱用 5 人以上必須加保勞保,第 1 天就要保。
手法 3:「試用期沒有特休」
視情況而定。年資未滿 6 個月確實沒特休(這是法定起算點),但「試用期」與「特休年資」是兩件事。
手法 4:「試用期薪水可以低於基本工資」
違法。基本工資是「最低底線」,無關試用期或正式期。
手法 5:「試用期離職要罰違約金」
違法。違反勞基法第 26 條「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」。除非簽訂合理的「最低服務年限約款」(限於企業有提供專業培訓且支出顯著費用之情形)。
如何在試用期保護自己
- 留下書面證據:所有 LINE、Email、簽到紀錄都備份
- 檢查勞健保投保:第 1 個月發薪後上勞保局 App 確認
- 記錄工作表現:完成的專案、成果,週報月報自存一份
- 不要簽空白文件:試用期離職同意書、自願離職書都不要簽
- 離職要書面:雇主終止時要求書面通知,明載「依勞基法第 X 條」
試用期被違法資遣,怎麼辦?
步驟跟一般加班費爭議類似(見公司不給加班費怎麼辦?):
- 第 1 步:書面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、給付資遣費
- 第 2 步:撥打 1955 申訴
- 第 3 步: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
- 第 4 步:必要時提起訴訟(勞動專庭審理較快)
用資遣費試算工具先算出應得金額,書面溝通才有底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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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試用期通常多久?最長可以多久?
勞基法無明文規定,常見約 1-3 個月。實務上若超過 6 個月,可能被認定為「藉試用期規避正式雇用」,雇主將承擔更多舉證責任。
試用期可以自由離職嗎?需要預告嗎?
可以離職。依勞基法第 15 條,未滿 3 個月者無預告義務;3 個月以上至 1 年內預告 10 日。
試用期通過後改成正式員工,年資從哪算?
從報到第 1 天計算。試用期年資合併計算到正式雇用後,影響特休、資遣費、退休金等所有權益。
試用期沒過可以領失業給付嗎?
需符合:1) 非自願離職(須有非自願離職證明);2) 退保前 3 年內就保年資合計滿 1 年。所以如果你之前公司有累積就保年資(合計 1 年以上),試用期被資遣仍可請領失業給付。
行動工具與資源
- 資遣費試算工具
- 自願離職 vs 被資遣
- 勞資爭議處理流程
- 1955 勞工申訴專線
免責聲明:試用期爭議涉及具體事實認定,個案結果因人而異。重大爭議建議洽詢律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