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 | 離職

自願離職還是
被資遣?

公司想叫你走,遞了一張「自願離職書」要你簽——慢著,這張紙可能讓你少領數十萬。本篇拆解兩者 3 個關鍵差別、5 種老闆話術、以及不甘願簽下後的補救方法。

一張紙,差幾十萬

假設小明在公司 8 年,月薪 5 萬,公司業績下滑要他「自己走」。

如果簽了自願離職書

如果堅持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

想算自己的數字?用資遣費試算工具,輸入到職日跟離職日即可。

三個關鍵差別

差別 1:資遣費

自願離職:依勞基法,無資遣費

被資遣(依勞基法第 11 條)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
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⋯⋯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
差別 2:失業給付

就業保險「失業給付」是失業期間的重要生活保障,但領取資格嚴格

領取條件(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)

給付金額

以月投保薪資 4.5 萬計算,每月可領 27,000 元,連續 6 個月共 16.2 萬元。

關鍵:申請時必須出示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」。簽自願離職的人拿不到這張,也就拿不到失業給付。

差別 3:對未來求職的影響

常有勞工擔心「被資遣」會影響未來找工作——其實這個顧慮是誤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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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騙你簽自願離職的 5 種話術

HR 或主管常用以下說法誘使勞工簽字。看到這些字眼,立刻提高警覺

話術 1:「公司給你 X 個月當作優退,但要簽自願離職書」

聽起來像「白拿錢」,但其實是公司用「最低成本」換取你放棄請求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失業給付的權利。算清楚總額再決定。如果公司給的金額 ≥ 法定資遣費 + 預告工資 + 失業給付總和,才值得考慮。

話術 2:「你不簽我們會用解僱(懲戒解僱)方式,記在你資料」

威脅。雇主依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僱有嚴格條件(重大違紀、欺騙、犯罪等),不能隨便用。這種威脅本身可能違法。

話術 3:「你最近表現不好,乾脆走吧」

若公司認定你「不能勝任工作」要終止勞動契約,那是 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的資遣事由,公司應該主動開非自願離職證明,不該變成你「自願」走。

話術 4:「先簽這張,下個月會有資遣費匯入」

陷阱。一旦簽下「自願離職」,公司就沒義務給資遣費,後續如果不付,你也很難在訴訟中翻案。要拿錢就要先有書面,且名稱必須是「資遣」「解僱」「終止勞動契約」,不能是「自願離職」。

話術 5:「不簽就明天不要來上班了」

這已經接近違法解僱。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的資遣需要預告期間(年資 3 個月以上 10 日、1 年以上 20 日、3 年以上 30 日)。立刻終止勞動契約而不依規定,雇主違法。

如何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?

當公司想終止勞動契約時,不要主動提離職,要堅定要求公司依法處理:

公司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辦?

常有雇主拒絕開非自願離職證明,企圖逼勞工放棄權益。這時:

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
勞動契約終止時,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,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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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經簽了自願離職書,還救得回來嗎?

機會渺茫但不是完全沒有。可考慮以下管道:

實務上,簽字之後翻案困難,但若有充分證據(例如錄音證明被脅迫),仍有機會。

常見問題

公司問我「為什麼不繼續做」算威脅嗎?
不算。但如果公司態度明確要你走、且伴隨「不走就...」「資料記錄...」等暗示,已接近脅迫。建議用手機錄音保留紀錄(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,當事人之一錄音合法)。
資遣費要多久內領到?
依勞基法第 17 條,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 30 日內發給資遣費。逾期可向勞工局申訴,雇主違反處 30 萬-150 萬元罰鍰。
「合意終止」算自願離職嗎?
「合意終止」介於兩者之間,依法理上偏向自願,原則無資遣費,但可在合意內容中爭取「視同非自願離職」「給付資遣費」「協助就業」等條款。簽前務必看清楚字眼。
試用期可以說資遣就資遣嗎?
試用期間仍受勞基法保護。雇主終止試用契約仍須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事由(不能勝任工作),並依年資給予預告期間及資遣費(試用期約 3 個月者,預告期 10 日,資遣費按比例計算)。
非自願離職可以同時找新工作嗎?
可以,但會影響失業給付。失業給付要求「無工作」,找到工作就停發,但如新工作月薪低於原本,可申請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」(剩餘給付的 50%)。

行動工具與資源

免責聲明:本文僅供一般性說明。實際勞資爭議涉及具體事實認定,建議洽詢律師或當地勞工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