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願離職還是
被資遣?
公司想叫你走,遞了一張「自願離職書」要你簽——慢著,這張紙可能讓你少領數十萬。本篇拆解兩者 3 個關鍵差別、5 種老闆話術、以及不甘願簽下後的補救方法。
一張紙,差幾十萬
假設小明在公司 8 年,月薪 5 萬,公司業績下滑要他「自己走」。
如果簽了自願離職書:
- 資遣費:0 元
- 預告工資:0 元
- 失業給付:不能申請
- 合計損失:約 32 萬元
如果堅持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:
- 資遣費(新制 8 年 × 0.5 個月):20 萬元
- 預告工資(30 日):5 萬元
- 失業給付(最多 6 個月,月領 3 萬):最高 18 萬元
- 合計可領:43 萬元
想算自己的數字?用資遣費試算工具,輸入到職日跟離職日即可。
三個關鍵差別
差別 1:資遣費
自願離職:依勞基法,無資遣費。
被資遣(依勞基法第 11 條):
- 2005 年 7 月 1 日後年資(新制):每滿 1 年發 0.5 個月平均工資,最高 6 個月
- 2005 年 7 月 1 日前年資(舊制):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
- 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
差別 2:失業給付
就業保險「失業給付」是失業期間的重要生活保障,但領取資格嚴格。
領取條件(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):
- 非自願離職(公司歇業、虧損、業務緊縮、不能勝任等)
- 離職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
- 具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
-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滿 14 日仍無法推介就業
給付金額:
- 每月給付 = 平均月投保薪資 × 60%
- 最多領 6 個月(45 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最多 9 個月)
- 每扶養 1 名無工作收入眷屬,加給 10%(最多 20%)
以月投保薪資 4.5 萬計算,每月可領 27,000 元,連續 6 個月共 16.2 萬元。
關鍵:申請時必須出示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」。簽自願離職的人拿不到這張,也就拿不到失業給付。
差別 3:對未來求職的影響
常有勞工擔心「被資遣」會影響未來找工作——其實這個顧慮是誤解。
-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不會 出現在勞保紀錄上,新雇主查不到
- 勞保異動紀錄只會顯示「退保」,沒有原因欄位
- 新雇主面試時若問「為何離開上份工作」,回答「公司業務調整、組織縮編」是常見且合理的
- 反而是「自願離職」帶來的失業期間沒有保障,求職時更焦慮、更可能將就接 offer
老闆騙你簽自願離職的 5 種話術
HR 或主管常用以下說法誘使勞工簽字。看到這些字眼,立刻提高警覺:
話術 1:「公司給你 X 個月當作優退,但要簽自願離職書」
聽起來像「白拿錢」,但其實是公司用「最低成本」換取你放棄請求資遣費、預告工資、失業給付的權利。算清楚總額再決定。如果公司給的金額 ≥ 法定資遣費 + 預告工資 + 失業給付總和,才值得考慮。
話術 2:「你不簽我們會用解僱(懲戒解僱)方式,記在你資料」
威脅。雇主依勞基法第 12 條懲戒解僱有嚴格條件(重大違紀、欺騙、犯罪等),不能隨便用。這種威脅本身可能違法。
話術 3:「你最近表現不好,乾脆走吧」
若公司認定你「不能勝任工作」要終止勞動契約,那是 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的資遣事由,公司應該主動開非自願離職證明,不該變成你「自願」走。
話術 4:「先簽這張,下個月會有資遣費匯入」
陷阱。一旦簽下「自願離職」,公司就沒義務給資遣費,後續如果不付,你也很難在訴訟中翻案。要拿錢就要先有書面,且名稱必須是「資遣」「解僱」「終止勞動契約」,不能是「自願離職」。
話術 5:「不簽就明天不要來上班了」
這已經接近違法解僱。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的資遣需要預告期間(年資 3 個月以上 10 日、1 年以上 20 日、3 年以上 30 日)。立刻終止勞動契約而不依規定,雇主違法。
如何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?
當公司想終止勞動契約時,不要主動提離職,要堅定要求公司依法處理:
- 白紙黑字提出:用 Email 寫「貴公司本日通知終止勞動契約,請依勞基法第 11 條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」
- 不簽自願離職書:任何含有「自願」「個人因素」「主動」字眼的文件,都不要簽
- 確認離職類型:要求公司在離職證明、勞保退保紀錄上明確記載「資遣」或「依勞基法第 11 條終止」
- 離職前領取書面:拿到「服務證明書」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」「資遣費結算單」三份文件後再交還公司物品
公司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辦?
常有雇主拒絕開非自願離職證明,企圖逼勞工放棄權益。這時:
- 先發存證信函:請律師或自行到郵局發送,要求公司於 7 日內開立離職證明,否則將申請調解
- 向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: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、給付資遣費
- 另一條路:自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:依《就業保險法》施行細則,勞工持有可證明非自願離職事實的文件(解僱通知 Email、簡訊、錄音等),就業服務機構可協助認定
已經簽了自願離職書,還救得回來嗎?
機會渺茫但不是完全沒有。可考慮以下管道:
- 主張意思表示有瑕疵:若簽字時受到脅迫(如「不簽就讓你資料不好看」「不簽就當天解僱」),依民法第 92 條可於發現後 1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
- 主張顯失公平:若公司以高壓手段使勞工陷入錯誤而簽字,可主張依民法第 88 條撤銷
- 蒐集當時情境證據:簽字當下的對話錄音、Email 紀錄、同事證詞
- 立即諮詢律師:時效短,越早行動勝算越大
實務上,簽字之後翻案困難,但若有充分證據(例如錄音證明被脅迫),仍有機會。
常見問題
公司問我「為什麼不繼續做」算威脅嗎?
資遣費要多久內領到?
「合意終止」算自願離職嗎?
試用期可以說資遣就資遣嗎?
非自願離職可以同時找新工作嗎?
行動工具與資源
- 立即試算:資遣費試算工具
- 申訴專線:1955
- 失業給付申請: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(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)
- 免費法律諮詢:法律扶助基金會 07-7160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