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 | 加班費

公司不給加班費
怎麼辦?

老闆少給、不給、用補休硬抵、規定責任制就免發——這些都可能違法。本篇整理 2026 最新自救流程:從證據蒐集到勞工局調解,告訴你每一步該怎麼做。

先確認:你真的有加班費爭議嗎?

很多勞工感覺「好像被坑了」但說不出哪裡不對。先用 3 個情境自我檢查:

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
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: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

不確定金額對不對?可以先用加班費試算工具,輸入月薪跟加班時數,5 秒看到應得金額。

關於「責任制」的常見迷思

很多公司會說「我們是責任制,不用算加班費」,但合法的責任制有嚴格限制。依勞基法第 84-1 條,只有「監督、管理人員」「責任制專業人員」「監視性、間歇性工作者」等特定行業,且須勞資雙方書面約定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,才能適用。

多數工程師、業務、文書、行銷等職位都不符合責任制資格。如果你只是被口頭告知「我們是責任制」就被剝奪加班費,那是違法的。

第一步:蒐集證據(最關鍵)

不論之後走哪條路,沒有證據就什麼都做不了。立刻開始蒐集:

重要:一旦你決定要爭取,所有證據要先「複製到自己手機/雲端」。離職前如果突然被切斷公司系統權限,你會什麼都拿不到。

第二步:4 種解決管道,由溫和到強硬

按嚴重程度排序,從第 1 種開始嘗試。多數爭議在第 2-3 種就能解決,不需要走到訴訟。

管道 1:內部協商

大部分加班費糾紛其實是「公司算錯」而非「故意不給」。先以友善的態度向 HR 或主管確認:

若公司願意補發,這是最快也最不傷感情的做法。但留下這份書面紀錄很重要——萬一將來公司翻臉,這就是「你曾要求過」的證據。

管道 2:撥打 1955 勞工申訴專線

1955 是勞動部設立的免付費申訴專線,國語、台語、英語、越南語、泰語、印尼語都可服務。週一至週五 8:00-22:00、週六 9:00-17:00 受理。

撥打前準備

1955 不會直接幫你拿回加班費,它的功能是把案件轉介給當地勞工局展開勞動檢查。一旦勞檢成立,雇主除了被罰 2-100 萬元,還會被「公布姓名」。光是這個壓力,很多公司會主動補發。

勞動基準法第 80-1 條
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,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處分期日、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,並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應按次處罰。

管道 3: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

如果你想要公司明確補發欠款(不只是被罰錢),「勞資爭議調解」是更直接的工具。

申請方式

流程

免費,且全程約 1-2 個月可完成。是性價比最高的爭議處理方式。

管道 4:提起民事訴訟

調解不成立時的最後手段。可以採以下任一路線:

免費法律資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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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法雇主會被罰多少?

違法情形罰則
未給或少給加班費2 萬-100 萬元
未備出勤紀錄9 萬-45 萬元
強迫補休抵充2 萬-100 萬元
違法後拒不改善按次連續處罰

除了罰鍰,雇主姓名與公司名稱會被勞動部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查詢系統」公開揭露,影響商譽與招募。

注意:請求權時效只有 5 年

依民法第 126 條,加班費屬於「定期給付」,請求權時效為 5 年。也就是說,5 年前未領到的加班費就過期了,無法再追討

實務建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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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1955 申訴公司會知道是我嗎?
勞動部對申訴人個資保密。但若進入勞動檢查階段,雇主可能從調查內容(例如時間範圍、特定事件)推測。如果擔心報復,建議:1) 申訴前先取得所有證據備份;2) 同時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,讓公司知道你「直接溝通」也是選項。
老闆說一律補休抵加班費,可以嗎?
不可以。依勞基法第 32-1 條,補休須勞工同意才能成立。雇主不得片面規定「一律補休」。即便同意補休,補休未休完仍應折算工資,且補休期限若超過特休週期屆滿仍未休畢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
勞工局調解時,可以請律師嗎?
可以。雙方都可帶律師、輔佐人或諮詢專業人員。但調解性質為非訴訟程序,所以律師費若由勞工自付,多數案件其實不需要——調解員自己就會協助釐清法律關係。除非案件複雜(涉及多項爭議、金額龐大),否則建議先靠調解員。
公司倒了還能拿回加班費嗎?
可以申請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」。雇主歇業、清算、宣告破產等情形,勞工得向勞保局申請墊償,墊償範圍為雇主所欠最後 6 個月之工資、退休金、資遣費(合計上限為平均工資 6 個月)。墊償後勞保局會代位向雇主追討。
加班費爭議要打多久?
調解約 1-2 個月可完成;若進入訴訟,勞動專庭通常 6-12 個月有第一審判決。建議優先嘗試調解,性價比最高。

行動工具與資源

免責聲明:本文提供之資訊基於 2026 年 5 月時點之勞基法規定,實務上仍需依個別案件之具體情形判斷。重大爭議建議委任律師或洽詢主管機關。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。